日治時期公學校成立的法源為1898年以敕令公布的「台灣公學校令」,其中規定公學校設置、維持經費、除了教職員薪水外、由地方民眾負擔.1907年改以律令發布「台灣公學校令,,承認公學校可以擁有基本財產,此律令至1920年(大正9年)廢止.本書為大正10年(1921)印行,故名之為「改訂台灣小公學校關係法規類聚」,為修正後之小公學校相關法規彙編,1922年以後公學校的基本法制改依新「台灣教育令」的規定,在基本法制規範下,臺灣總督府以府令公布「台灣公學校規則」,規定各項教則,其中規定臺灣初等教育目標在「施德教、授實學、以養成國民性格並精通國語」,此目標貫通整個日本統治時期未有大改變.

IMG_0787.JPG

書名:改訂台灣小公學校關係法規類聚

IMG_0796.JPG 

日治時期台灣教育己具備相當的基本法制規範。

IMG_0807.JPG 

大正10年(1921)-

日本對台灣的殖民統治,啟動推進了台灣的近代化進程,有人說日本對台灣最大的貢獻是教育,日本於1943年實施了義務教育,讓教育普及化,就也是戰後台灣能快速邁向現代化的主要因之一 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grace20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